河北省冀中商会 

共筑宏图伟业!

    爱国敬业,明礼诚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因商得会,由会而聚,齐聚致强。

 

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扶危济困、共同富裕。

 

传递信息  ●  协调关系

 

紧密联系企业,执行党政决策,

 

做好政企连接好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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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中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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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中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北省冀中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河北省冀中商会是由河北保定、石家庄(不含石家庄市)京广线以东(邢台以北、唐山以西、廊坊、沧州)等市县在石家庄经营者自愿组成。是河北省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商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冀中商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促进我省经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河北省工商联。

第五条:商会办公机构设在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柏林南路柏林国际9楼。

第一章   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 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或其它经济信息交流方面的会议;

(二) 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方面的机会,并为这种交流活动提供住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服务;

(三) 为会员提供科技、管理、法律、融资等方面咨询服务;向各界媒体反映和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业绩;

(四) 为会员免费开展相关的业务讲座和培训;

(五) 组织相关项目的策划、咨询、中介和实施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兴办实业;

(八) 其它可由商会办理的业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冀中地区在河北省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各类企业;

(二)个人会员:各工商服务企业的经营者,不管是领导层或一般职工,都可以以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完成本会委托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会员之间要团结互助,进行信息、资源、技术方面的相互支持.

(四) 关心商会的工作,积极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 积极发展本会会员;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拖欠6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经查实,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商会的管理机构,秘书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商会宗旨、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和决定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和终止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召开一次会议。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内。情况特殊可以采取通信形式或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形式或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本商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

(一)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

秘书长组成;名誉会长、 顾问委负责人可列席会长办公会,有需要副会长参与的会议,由会长提名。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理事会部分职权,对应急事件做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形式或由1/3以上的例会人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对商会的重大事情进行决策;

(二)决定秘书处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设定、变更和撤销;

(四)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确定其报酬和奖劢;

(五)对其它较重大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秉公办事、有比较广泛的人脉关系;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务实地为商会尽心出力;

(四)在自己从事的经营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沟通、协调、交往能力较强;

(六)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商会需要参加的会议和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会长的职权

(一)全面负责商会的领导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提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职建议;

(四)提出名誉会长和顾问委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建议;

(五)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七)协调与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委负责人的关系;

(八)委托副会长临时主持全面或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和秘书长

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长若干名,由会长提名或由副会长兼任。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二)提出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落实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做好相关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拟定和考核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和执行情况;

(六)统一调度和协调本商会各部门的工作;

(七)拟定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会长或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商会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商会的咨询指导机构。为了弥补商会初创时期人员能力、智力和关系资源不足的问题,根据广交朋友、加强联谊的精神,可聘用在河北省工作或离退休的较高层次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接受商会会长的委托,做好决策参谋。具体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决策事项建言献策;

(二)利用个人的人际资源为商会服务;

(三)对商会提供可资利用的信息资源;

(四)帮助商会解决在运行中某些阻碍性难题;

(五)帮助商会促成在发展中的积极因素;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咨询、指导事宜。

第二十四条:顾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参加商会会议时,有发言权、建议权、解答咨询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会财务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资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商会的会费收入只能限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商会业务直接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剩余的会费。

第二十八条:商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设备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网站、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交通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人员的补贴奖励等;

(五)会务费(仅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开支);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招待费;

(九)与商会有关的其它直接开支。

第二十九条:商会的财务管理

商会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商会终止前,须在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商会经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商会会员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并给商会或其它会员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商会成员不在本商会例行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情, 自己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工商联冀中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并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

 


2017年9月21日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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